基本案情
甲男2004年一套,当时18万元,甲男8万元,从银行10万元,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,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。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,房屋价值41万元,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清偿完毕,其中本金7万元,利息3万元。2012年时房屋现值90万元。
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,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。甲男认为,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并从银行,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,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,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,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。乙女认为,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,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时的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,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。
裁判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,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的10万元是从甲男的工资卡中扣除,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乙女有权予以分割。
根据《最高关于适用<中华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十条: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,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,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”的规定。
问题来了,该怎么予以补偿呢?
第一步、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
不动产升值率=不动产现除以不动产成本;
PS:不动产成本=购买时不动产+共同已还利息+其他费用;’
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,属于的必要支出,如契税、印花税、营业税、评估费、中介费等,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,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,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;
因此本案不动产的升值率=诉争房产现除以(结婚时诉争房产+共同已还利息+其他费用)=90/(41+3+1)=200%;
第二步、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
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,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。10乘以200%=20万元,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。一审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,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。
PS:在tch分割争议房产时,tch不仅要明了“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tch分”,同时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。也就是说,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。
万一房子贬值了呢?
房价下跌的情况,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,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,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。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,我们认为,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。